程轩律师亲办案例
重大疾病保险未发生合同条款约定疾病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
来源:程轩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10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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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:2013年投保人XX为其儿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XX财富人生D款终身年金保险(分红型)和附加险XX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。2015年xx儿子去世,去世原因为医院描述为“电解质紊乱(低钾血症、低钙血症),2、肾小管酸中毒?,3、迁延性腹泻,4、营养不量”。后XX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“重大疾病”保险金X万元,保险公司拒赔。XX遂向法院起诉。后经人民法院两审裁判,认为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系商业保险合同,其子的死亡原因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内,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处理经过: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,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我认为xx投保的是一份商业保险合同,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。故是否赔偿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界定,若合同中约定的赔付范围包含其子的死亡原因则应当赔付。但在本案中,其子的死亡原因并不属于“重大疾病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范围,故不予赔付是合法、合理的。在诉讼的过程中,向法院提交了投保人填写的保单、以及回访的电话录音等证据,用以证明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是正确的。

案例启示:商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险,商业保险合同属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,是否进行赔付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界定的。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人寿保险时一定要认真查看保险合同条款,对于赔付的范围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,不要想当然的以为购买保险后只要“出事”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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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程轩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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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201*********1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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